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促进养老保险费征缴,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是经县编制管理机构批准成立、具有机关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个人)。
二、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参保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个人工资收入高于本人档案工资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总额为缴费基数。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国标工资与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4%,个人缴费比例为4%。
三、缴费方式
(一)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每月按比例统一划入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每月在应发工资中直接扣除并划入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直接缴入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单位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直接缴入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四、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一)养老保险费由县人社局所属的县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年检手续。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应自变更或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三)参保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份按规定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五)参保单位编制内调入、录用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时,应从新进人员起薪之月起为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在每月10日前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县财政统发工资的参保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代发工资人员增减资料,同时,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增减资料。为了防止重复参保,参保单位申报调进人员时,要提供调进审批手续及县编办出具的有关事业编制证明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参保单位申报调出县外人员时,要提供调出审批手续,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并提供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六)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补办参保手续及补缴养老保险费:
1.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干、固定工,1995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7月起参加养老保险,1995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制工人,1981年9月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81年9月起参加养老保险,1981年9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聘用制干部,1986年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月起参加养老保险,1986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2.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
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须提供县编办出具的有关事业编制证明、县人社部门出具的最新工资审批表等资料。
缴费基数:补缴1981年9月至1995年6月期间的,按每月72元缴纳;补缴1995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以2010年12月的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2011年1月以后的,以现行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
补缴2012年12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按每月100元收取滞纳金。从2013年1月起,参保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数额的万分之五滞纳金。
3.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在企业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其在企业养老保险缴纳部分后,需补齐事业、企业保险标准之间的差额。
企业职工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个人,一次性补齐转入前的事业、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七)对连续超过六个月不能正常缴费的参保单位,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封存,暂停结算。在封存期间,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办理该单位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审核、在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和转入,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该参保单位负责支付。
(八)养老保险征缴实行乡镇、主管部门负责制,各乡镇、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及时调剂各单位资金,优先保障缴纳各单位养老保险费。
(九)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时准确地记载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参保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参保职工监督。
五、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
1.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经县人社部门审批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及其符合供养规定的遗属每月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支付,从其在职时工资经费渠道安排。
离休人员享受的特需费、参观休养费、年终一次性补助费、护理费等,仍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支付。
(二)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各乡镇、各主管部门特别是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办退休审批手续,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个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从办理退休手续且养老保险费缴清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三)离退休人员应在每年的4至6月份到就近的县、乡(镇)退休人员活动服务站参加一年一度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个别因健康等原因行动不便、不能到指定地点参加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应由其子女或原工作单位经办人员按要求代办认证。在规定时间内未认证的,从当年7月份起停发其养老金,待其认证合格后,再恢复发放。
(四)单位补办参保手续的,其离退休人员自单位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且缴清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的支付范围。
(五)在职时由县财政代发工资的新退休人员,提供给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退休审批表》原件上要有县财政部门盖章和经办人签字,并注明工资已发月份。
(六)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全额拨款单位的抚恤金申请报告、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抚恤金发放凭证要附有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和经办人签字确认的月养老金明细标准,并注明养老金已发月份。
六、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决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县人社、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兜底机制,当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县财政给予补助。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县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三)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稽核当期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对照提前退休条件的特殊工种人员名册,被稽核单位应提供与此有关的职工名册、工资表以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如实反映参保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稽核程序,确保稽核工作效果;根据工作需要,可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参保单位的有关资料。
(四)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参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每年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每月10日前应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杜绝发生冒领养老金现象。因参保单位迟报、未报、瞒报等原因造成养老金被冒领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参保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六)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挪用或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追回基金,追缴非法所得;按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